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农业)厅(委、局、办)、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修订,已于
一、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饲料是养殖业的物质基础,其数量安全和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养殖业稳定发展、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近年来,我国饲料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暴露出生产企业小、散、乱现象突出,非法添加“瘦肉精”案件时有发生等问题,迫切需要健全完善饲料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严格行业准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
二、贯彻落实《条例》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条例》实施为契机,以保障饲料质量安全为目标,将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十二五”饲料工作的核心任务,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夯实基础、严格准入,强化监管、从严执法,努力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饲料行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全面推进我国由饲料大国向饲料强国转变。
三、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制度建设和工作落实两手抓,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把任务和责任分解、细化、落实到部门和岗位。要积极争取支持,在监管机构建设、监测经费争取、执法装备改善等方面创新思路、整合力量、取得突破。要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审核委员会和专家审核制度,积极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明确执法职能,全面提高监管能力。
四、准确把握《条例》贯彻实施的核心和重点
此次《条例》修订,强调了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认真领会《条例》立法主旨,将行业管理工作的核心和重点转到提高门槛、减少数量,转变方式、增加效益,加强监管、保证安全上来,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严格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准入审核,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切实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五、做好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换证换号工作
(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为进一步加强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的管理,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作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管理;
(三)饲料生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