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饲料行业管理新规推进饲料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5 11:23:34 点击次数:0
2014年6月30日;逾期未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处理。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不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或淘汰禁用的产品,此前获得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失效。
(四)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许可。
六、规范饲料原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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