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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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饲料行业管理新规推进饲料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5 11:23:34 点击次数:0
    2014630;逾期未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处理。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不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或淘汰禁用的产品,此前获得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失效。

      (四)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许可。2012121日起,申请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进行审核;121日前,已经取得批准文号的产品,企业可以继续使用该文号;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该文号失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续展后,企业应当为其产品重新申请产品批准文号。逾期未获得批准文号仍继续生产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处理。

     

      六、规范饲料原料使用

      201311日前,饲料企业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修订前的《条例》相关规定管理;11日起,饲料企业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均应当属于《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所列品种。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时,还应当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限制性使用规定。

     

    农业部办公厅

     

    20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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