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动物营养学分会会员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动物营养学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在中国科协、中国畜牧兽医学会领导下的全国性动物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动物营养专业科技人员的纽带和发展动物营养科学事业的平台。
第二条 分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动物营养科技工作者,加强与兄弟学术团体之间的横向联系,为繁荣我国科技事业、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三条 分会主要任务
1. 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
2. 普及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和经验;
3. 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决策及技术政策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4.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
5. 开展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学术水平;
6.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7. 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编印有关学术资料。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从事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教学、科研、传播与推广或动物养殖、饲料生产销售和管理的各界人士,凡拥护分会会章,热心学会工作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分会。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由分会正式会员介绍,通过网络在线填报入会申请表,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即成为分会正式会员。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分会所有学术活动的权利,获得分会服务优先权,获得分会向会员发给的所有技术资料;
3. 对分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 退会权。会员若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按入会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七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分会章程、执行分会决议;
2.维护分会合法权益,不得擅自以分会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3.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分会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对分会建设和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分会将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证书。
第九条 会员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组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条 会员若违反分会章程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可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并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一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审核批准。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审议分会章程;
2. 选举理事会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 组织、召开学术交流活动;
5. 表彰奖励;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经全国会员代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原则上须具有高级职称,学术道德端正,在学术界或行业中有一定影响且口碑良好的会员。若理事占本省(直辖市)会员的比例超过全国平均数,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理事,获得国家级人才荣誉称号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不超过该省(直辖市)会员的25%。(供讨论)。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审议修订分会章程;
2.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 增选补充新理事,选举常务理事;
4. 领导分会各专题组委员会(简称专委会)开展工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总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常务理事应为正高职称、博士生导师,有较高知名度;或为知名企事业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网络等新媒体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 起草和修改本分会章程;
2.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3. 决定专委会的设置与负责人;
4. 审议分会年度工作计划,监督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5. 决定学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分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8-10人、秘书长1人,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任期一届,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
2. 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取得突出成就并有较大影响;
3.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 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并为博士生导师。
第二十二条 分会理事长为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上级学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四条 分会秘书长职责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根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要求,配合理事长的工作,负责制定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2. 提名分会副秘书长以及分会专委会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3. 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组织副秘书长和专委会制定和实施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4. 接受分会理事长委托办理的事宜,协调各专委会开展工作;
5.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五条 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委会,组织和协助理事会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工作。专委会由1名主任和1-3名副主任构成,同一岗位任期四年,最多不超过两届。主任和副主任人选原则上由从事动物营养、动物养殖教学、研究、生产和技术推广的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热心分会工作、在行业有广泛影响力的理事担任。
专委会主任的职责:
1、 制定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2、 四年任职期间,应组织至少1次全国性学术活动;
3、 谋划、推动与企业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十六条 分会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处理日常事务、会员联系、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编辑出版、财务等。
第二十七条 分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分会秘书组管理;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根据中国科协章程、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章程和中国科协全国性学会组织通则的精神制订,经动物营养学分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送中国科协、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备案。